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凡实施
非法囚禁他人的行径并伴随有殴打、
侮辱等恶劣情节的,应当对其施以严厉制裁。若此
非法拘禁的恶行最终造成受害者身体遭受重伤乃至不幸身亡的后果,依据本条款之规定,必须
追责相关
责任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倘若被告人系身为
国家公职人员的
犯罪分子,凭借职权滥用权力犯下此类罪行,则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惩罚。至于最终的裁决结果,它将基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情状进行
量刑,其中包括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所采用的手段、所产生的后果、是否涉及到
殴打他人等诸多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等等。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殴打他人的恶劣行径,那么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重要情节,从而可能导致对被告人施加更为严厉的惩处。然而,具体的
刑罚究竟如何,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