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后的
起诉时限问题,其确切的判断并非仅仅取决于取保候审本身,而更多地受到人民检察院对于
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所影响。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明文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需要进行
审查起诉的案件,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最终决定,对于案情较为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则可相应地延长十五天的审理期;倘若
犯罪嫌疑人事先自愿认罪并承认
处罚结果,并且具备使用
速裁程序的相应条件,那么其审查起诉的期限便应缩短为十天;而当案件有可能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则可以将审查起诉的期限延长至十五天。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人民检察院将会在上述所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对案件是否
提起公诉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