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采取
保释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多项规定,如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县城,须在接到
传唤后立即到案;不得妨碍
证人作证行为,不得销毁、篡改或串通
伪造相关
证据等。除此之外,执行机关有权视具体案件情形强迫被保释候审者遵守特定的活动范围限制,例如不得涉足特定场所,不能与特定人群进行接触等。虽然在此类规定之中,并未明确禁止被保释候审之人从事某种工作或劳动,但是,由于其需遵守定时出庭应讯的职责,因而可能对他们的工时及工作灵活度带来相应的限制。而且,若被保释候审之人发现自身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会面临
保证金被没收、再次支付保证金以替代失去的保证金,为自己寻找新的
担保人,或是被
监视居住甚至被监捕的风险。由此可见,尽管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嫌犯/被告在保释期间继续上班的权利,但他们在工作调度上仍需充分考虑到遵守保释期规定的必要性,以确保不至于影响到他们按照法律
法规履行应尽义务的能力。在实践过程中,被保释候审的人士在从事工作时务必确保自身行为不会触犯上述规定,并且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个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信方式的变更情况,以便于执行机关能够随时掌握其行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