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职务侵占罪的
追溯期限,应当以该法中所包含的
追诉时效规则为准绳。而所谓的追诉时效,实际上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针对
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
处罚的法定期间。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详尽表述,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限如下:首先,如若犯罪行为于五年之内得以揭露,那么其追究期限应为五年。其次,假如犯罪行为在过了五年后被人举报或是揭露出来,然而在此之间
犯罪者采取了潜逃等手段以躲避
法律制裁,则此种情况下的
追诉期限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长延长到十年之久。再次,倘若犯罪行为在过去的十年间未被揭露,并且犯罪者也未有任何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发生,那么追诉期限最长可延长至十五年之久。最后,若是犯罪行为在超过了二十年后才被发现并予以揭露,那么无论是有关方已经采取了何种措施,追诉期限均可保持二十年不变。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追溯期限究竟如何,完全取决于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时间以及犯罪者所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