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明文法典,要依循“银行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需同时满足如下三项关键要素:其一,行为主体为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担任职务的个人;其二,必须基于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把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其三,侵占行为涉及的财产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标准,即“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至“
数额特别巨大”的规模,此等具体数值的判定准则通常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范,涵盖但不仅限于特定数量的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物。若有银行从业者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上三大要素,且涉案财产总额达到了所指定的法律标准,即可被视为触犯了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