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实施
刑事司法程序中,为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司法调查、
起诉及审判,或防止其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定权限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这并非法律体系中对罪犯的最后惩罚,仅仅是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拘役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且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每月可获准回家探望一至两次,若参与劳动改造,还可获得适当的
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拘役实际上是一种具体的
刑罚执行方式,而刑事拘留则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二者在本质属性与法律效应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将刑事拘留视为坐牢,因为它并未被纳入刑
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范畴。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需接受拘役
处罚,那么在拘役执行期间,他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应的刑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