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中的法律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七项内容,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
当事人或者
代理人提出的更改
强制措施的请求之后,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决策。因此,对于是否准予
取保候审的决定最晚也应于接到申请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做出,若未能同意更改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并详细解释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