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行事准则,这其中包括禁止离开自己所在的市区或者县城,并对于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通信联系方式的任何变更都要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他们还需及时出庭受审,不得妨碍
证人就案件进行作证,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亦不得随意串通口供等行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已缴纳的
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额没收,并且可能会面临着再次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严重后果。然而,请注意,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释放之后必须立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实际上,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时间往往是由负责执行的机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做出决定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执行机构便有权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并告知他们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目前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释放后必须当天即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时间是由执行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作出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