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诠释,犯案人员在接受强制矫正执行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管
法规及接受教育矫治改造,确实展现出深刻的后悔愧对于曾经刻骨铭心的错误
犯罪行径,亦或是能够体现立下显著功劳者,可获适度减少其刑期的宽大处理。然而,
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在涉及
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倘若犯案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满足上述
减刑条件,例如严格遵守监管法规、积极接受教育矫治改造、确实展现出深刻的后悔愧对于曾经刻骨铭心的错误犯罪行径,或者是能够体现立下显著功劳者,便可向监狱管理部门提交减刑申请。经由监狱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若认定该申请符合减刑条件,则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在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过程中,将全面考量犯案人员的悔过自新表现、
立功情况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其减刑。若犯案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述的减刑条件,并且满足实际执行刑期不低于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那么他们就有权依法申请减刑。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与条件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