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诈骗罪项下
诈骗金额的确立问题,往往是建立在受害方实际遭受
经济损失基础之上的。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明确标示出如何定义诈骗金额,而仅仅是依据诈骗行为的恶劣性质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一般而言,要确定诈骗金额,我们需要综合运用调查取证手段,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查阅银行转账记录、审阅合同文件、核实收据、听取
证人证言等等,以证实诈骗行为所涉及到的具体金额。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依据所获取的各类
证据进行详细计算,从而确定诈骗金额,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在提
起诉讼时提出的指控金额。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他们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及证据材料,对诈骗金额进行最终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