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式请求之后,必须于法定期间三日内作出最终决策与决定。若因故未能批准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方应以
书面形式向请求人明确解释原因并说明不同意变更的理由。故此,地方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请求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在限定期限内向受益人进行信息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