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针对
聚众斗殴犯罪的裁量须视参与
违法事件
当事人的角色及其具体行为而定。若三位人员均在这场聚集的
斗殴行动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则他们均有可能被判定为直接参与者。倘若其并未身处组织者的地位,但确曾积极投身于这场
暴力冲突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很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罚。然而,若其行为与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诸多从重
量刑的情况相符如多次发起聚众斗殴活动、参与人数众多且规模庞大、在公共场合或交通枢纽等重要区域进行斗殴、甚至使用武器进行斗殴等等,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若聚众斗殴事件导致了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及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他们将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责任追究。总而言之,这三人皆有可能因涉嫌
聚众斗殴罪而受到
法律制裁,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他们各自的具体行为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