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这一概念,它涵盖了以非法目的使用
信用卡,进而
欺诈性地获取财务的行为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此类
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
伪造、
虚假身份证明、失效卡片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行使信用卡中的
使用权,或者是故意透支等情况,以上情形均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而言,假如某一个体实施的其中任何一种方式所获取的收益达到了较大、极大或特别大的数量级,那么他/她将有可能面临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根据被控
犯罪所得的具体价值大小和
犯罪情节轻重,该个体需要承受相应的
刑事惩罚。简言之,信用卡诈骗罪确实有所存在,且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任何人只要采用非法途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欺,一旦其收益达到特定数量标准,即有可能受到信用揶骗罪的追究,并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