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款的明确限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接收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收到相关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相应机构将依法给予明确的回复,批准或驳回
取保候审的申请。如对申请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事宜持否定态度,则有关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阐明理由以便其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