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已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行解除逮捕或变更逮捕措施时,有义务向原
批捕的检察机关通报此事。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决定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纳
取保候审等非
羁押手段时,必须立刻向原批捕的检察机关发出通知。此项通知流程乃是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之一,旨在
保证司法机关间的信息畅通以及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然而,关于何时通知
家属的细节问题,并未在上述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家属获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变更强制措施的消息,往往是通过被释放者、
辩护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士的告知。若需了解具体的通知时间,可能需要查阅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或咨询具体负责案件办理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