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针对
公诉案件进行审理的时限限定于两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若此案案情可能会导致
判处死刑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又或是存在其他特殊事宜,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
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
醉驾案件在取保候审之后何时被判定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醉驾案件已被
提起公诉,原则上应在两个月之内作出判决,然而实际判决日期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搜集情况以及
补充侦查工作等多方面因素。若案件满足延长审理期限的条件,则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