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第二百零八条之明文规定,涉及
抢劫罪这类
刑事犯罪的案件,其侦查拘禁期原则上不应超出两个月;倘若论述中的案情较为错综复杂,且拘禁期满仍无法结案者,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而关于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则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均可经过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若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当涉及打架抢劫罪的嫌犯
被拘留之后,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有可能在侦查拘禁期结束后,进入审判阶段,而审理期限则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情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这些期限都可以得到适当延长。至于最终的
判刑时间,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的状况、审理过程的进展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