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于
贪污犯罪的惩处,需结合其实际的
贪污数额以及情节之轻重程度来进行定制。若贪污数额达到特定标准或伴随其他严重情节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将被课以
罚金刑罚;倘若贪污数额过大或者出现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能要接受长达三至十年的长期监禁,并且还须罚款或者没收其个人合法财产。至于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是存在其他极为严重的情节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然而,若贪污数额未达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那么就可能无法构成贪污
罪名,或者在
定罪量刑上可能并不按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是否构成
犯罪,必须依据案件的详细事实与
证据来进行判断。若贪污数额确实微乎其微,且并无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很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贪污罪的认定并非仅仅依赖于数额,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情节,例如是否
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具有贪污的
主观故意、是否采取了逃避法律
追责的行为等等。若这些情节尚不足以构成犯罪,但贪污数额较小,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追究其
刑事责任。总而言之,贪污罪的认定需要全面考虑到数额、情节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要素。若数额不足,可能无法构成犯罪或者在定罪量刑上并不按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