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对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而言,倘若在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条件时,将被批准暂时实行
监外执行至刑期结束:首先,罪犯若身患严重疾病且此疾病须通过
保外就医进行治疗;其次,罪犯若是正在妊娠期间或哺乳期中的女性;最后,若罪犯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
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然而,
盗窃罪作为
刑法明确规定的
犯罪类型,若被告人为其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满足上述
监外执行的条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成功的监外执行,还需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资料,唯有人
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才能对此做出决策。若通过审核发现被告并不符合
监外执行条件,或是已认定实施监外执行会对社会带来潜在威胁,那么便无权获取监外执行资格。综上所述,若某个涉及盗窃
罪名的被告由于被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他有权提出申请寻求暂予监外执行。反之,若不
符合条件或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便无法获得监外执行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