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99条以及第163条之规定,对于
刑事拘留的解除流程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步骤:首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若发现未达
羁押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抑或是判决业已生效,就应该依据具体案情,依法自撤销案件、不
起诉、终止审理等方面进行处理,或者宣告其无罪。其次,倘若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已被
逮捕的人员,或者对逮捕措施进行变更,那么他们必须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再者,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及时撤销案件;而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
释放证明书,同时还需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以上所述程序旨在确保刑事拘留的准确性与合法性,从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