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中对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内容,本条条例主要规范了聚合众多人员扰乱公共场合秩序以及交通秩序这两种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及其对应的
刑罚措施。在这一条文的具体表述中,明确提到如有
行为人是这些案件中的首要参与者,那么此人将面临至多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等
刑事处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之相关的诽谤罪中,其承担
刑事责任的主体单位往往被认定为单纯的个体,而非代表着某种特定实体的机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诽谤罪的法定
责任主体通常仅限于自然人,而非
法人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倘若某个单位所实施的诽谤行径,那么这个单位本身并不能直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是需要将组织、策划、执行诽谤行动的个人当做
责任人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这条
法规主要适用于聚合众多人员扰乱公共场合秩序以及交通秩序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情况,而不适用于诽谤罪。诽谤罪的责任主体应为自然人,而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