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
危险驾驶罪乃是刑法体系内依法设定的
犯罪行为之一。倘若有人员在公共道路之上驾驭
机动车辆之时,存在诸如追逐竞驶、酗酒驾驶、
严重超载超速行驶乃至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秩序运输危化品等行为表现之际,即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实际司法实践当中,当地公安机关如若察觉到涉及
危险驾驶的可疑行为,便会展开深入
调查取证工作,待
证据链条完整且确凿无误之后,将相关
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审阅案件资料之后,若认定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
构成要件,则会向人
民法院提出
公诉请求,以期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因此,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启动公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