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刑事处罚中的
减刑主要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对于
猥亵罪这类相对轻微的
犯罪行为,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具备
立功表现,则可依法提出减刑申请。然而,具体的
减刑标准与幅度需根据罪犯个体情况及监狱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判断。若罪犯的行为满足
减刑条件,例如成功制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突出贡献,便有望获得减刑。反之,若不符合减刑条件,则无法获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