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当人
民法院决定展开
刑事审判程序之后,便需要立即确定
合议庭成员,并且下达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不得超过十日以前,被送达到被告以及其
代理律师手中。在此过程当中,法官会组织
公诉方、被指控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进行座谈,以解决诸如回避、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重要且与审判有关的事宜,以便广泛尊重各方意见。一旦法院确认了审判日期且地点,必须将这一信息以
书面形式发送给人民检察院,以便他们安排适当的人手参加审判;此外,同样需要将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译员的请求以及
传票和通知书至少提前三天下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行
公开审理原则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事先宣布案由、被告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上这些重要活动都应当被记录下,并由负责的
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进行签字认可。在
强奸罪这类特殊案件中,由于被告人
家属通常被视为被告的
近亲,所以他们可能会被被告亲自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或者在法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时,有机会一并得到通知。当然,家属如果有意愿旁听庭审,就应该提前向法院要求申请许可,条件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如果家属对于其他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如是否申请回避之类的事项,亦可在开庭前提交审判人员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