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减刑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执行期间罪犯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服从教化训练,真正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或者有所
立功的行为表现等等。对于
盗窃案件中的
赔偿责任,确实可视为罪犯表现出的悔过之心,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便能够得到相应的减刑优惠。减刑仍需要全面地衡量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具体表现,诸如其
犯罪行径的严重性及情节,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
重大立功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仅积极承担了因
盗窃罪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同时还展现出其他符合
减刑条件的良好表现,例如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化训练,甚至有立功的行为表现等,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确实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然而,最终是否给予罪犯减刑的待遇,仍然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盗窃罪的赔偿责任固然可以被视为罪犯悔过自新表现的一部分,但能否得到减刑的优待,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