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获
解除取保候审之正式通知时,应于接到期限内迅速解除取保候审之实施状态。这样的原则性规定表明,只要接收到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相关机构就应即时开展解除手续的进行。然而,关于解除
取保候审时间的具体规定在上述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仅以“及时解除”的形式来要求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循。那么,具体从事解除手续工作的时间可能会因为实际状况和紧张的工作排期有所差别,但是我们应该尽全力缩短这个完成时间,以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期满之后才接收到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依照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
辩护人均可提出解除
强制措施的正当请求。这也意味着,一旦出现解除取保候审的必要性,相关各方都应尽快启动相关程序,以防止不必要的拖延。总而言之,解除取保候审的工作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展开,但具体的时间安排可能会受到实际情况的影响而有所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解除取保候审通知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