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明确规定,申请
减刑的前提条件包括严格遵循监管条例、积极接受教化改造、切实有诚恳悔过表现或具有
立功事迹等方面。在此基础上,若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能满足上述条件,便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减刑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减刑之后需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来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除却对无期
徒刑犯人的减刑外,其实际执行年限至少得达到13年;或是在对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且属于有限制减刑的罪犯进行处理时,必须等到
缓期执行结束后,才有机会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届时其实际执行年限也不能少于25年;而对于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缓期执行完毕后依法被减为25年
有期徒刑的犯人而言,在被减刑至20年后才可实际执行
刑罚。鉴于问题描述中并未提供详细的案件详情,因此我们无法确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规定,以及他们有多大可能性获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