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宪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
挪用资金罪”,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及惩戒措施主要取决于
行为人所
挪用资金的实际数目以及该款项的去向。若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
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偿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偿还了,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仍然较大,同时这些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而如果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极为庞大,那么他将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倘若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了惊人的地步,那么他将会遭受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至于具体的刑期,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加以判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是否已经归还、挪用资金的真实意图以及实施手段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司法机关正式提出
诉讼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所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那么他有可能会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甚至有可能完全免于
刑事追究,这一切都要视乎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归还款项的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