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刑法》第179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做出对
盗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免于
起诉的决定时,应将此决定书送达至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若其意见未获采纳,则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这就意味着,在原告(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将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除非公安机关或上级人民检察院介入并更改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