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要求,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获任何有关
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报案、控诉、投诉及
自首事件的资料之后,必须立刻对其进行深层次且细致的审核。若经审查认定确实有构成
犯罪的事实存在而需要进行
刑事追责,那么应立即启动相关
立案程序;反之,若经过审慎查证并认定无任何
犯罪事实呈现,乃至这些事实极其微小,不至于引发
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果断地决定不开设此类案件,并向对应的控告人作出详细的说明与交待。因此,对于盗窃罪的
立案,务必以
证据作为支撑,也就是说,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此等事实是否达到了值得发起刑事追责的地步。倘若对此结果控告人表示异议,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