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自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之日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因此,对于
取保候审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期限内进行答复。如对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予以驳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