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发现对涉嫌触犯
刑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
拘留措施不适宜时,有权将其拘留状态修改为较为灵活的
取保候审方式,同时须知会负责原批准该项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对于
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批权,实际上在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进行平等的权利分配,究竟是何者享有最终决定权,需根据不同案件的详细状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解读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