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
盗窃犯罪行为的
追诉时效期限主要取决于
盗窃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当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罚被设定为低于五年的
有期徒刑时,那么其
追诉时效就应当设定为五年;若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介于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那么相应的追诉时效应设定为十年;如法定最高刑罚达到或高于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则应设为十五年;而若是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则追诉时效应当设定为二十年。当然,若在二十年的时效
期限届满之后,若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必须向上一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核准。因此,可以明确得知,盗窃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由具体的法定最高刑罚所决定的,而这一法定最高刑罚的界定则需根据盗窃罪本身的情节和影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超出了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法律将不会再对该盗窃罪行使
刑事追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