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依法追究
职务侵占行为须
递交如下完备材料:1. 涉案
当事人,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例如
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 相关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合法
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等详尽证明材料,用以确认判定该单位的主体法律地位。3. 涉案当事人与所在单位签署的
劳动合同或任职职务证明,由此证实其在单位范围内所担任的职务及其职责权限。4. 涉及案件的关键性
证据材料,例如财务记录、账册、交易凭证等,用以证明涉案当事人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具体事实情况。5. 对被非法占用的财物进行价值评估的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准确计算出非法占有的财物总额。6. 其他可能有助于证明
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如
证人证词、音像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