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面临需要
逮捕却正在
逃逸的
犯罪嫌疑人人身不在场的特殊情况时,可依法发布通缉令,以充分发挥各种力量来进行有效地追逐控制,协同将其追回并绳之以法。同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一法律条款并没有对公安机关跨省追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作出具体且明确的限定,因此,在面临必要情形和紧急关头之时,公安机关有权跨省发布通缉令并实施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
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