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名列
挪用资金罪,将需完备并充分提交下列
证据材料以作证明:1. 首先,需验证被告人在法律层面上确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实际工作人员,而非隶属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此前提下,必须进一步确定被告人确实借助其职务上所具备的支配优势而实施
犯罪行为。2. 其次,需证实被告人确实有意识地挪用属于自身所在单位的特定资金,具体包括被挪用的金额、所批准的用途乃至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3. 然后,需明确被告人挪用所得资金实际上是基于个人私欲进行消费、借贷甚至
放贷予他人,而非以单位名义进行任何合法或适当的经济活动。4. 又次,倘若被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重大标准(通常指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尚未归还原主),或是无论超过与否,但
数额巨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从事非法事务,那么本人即处于被告位置。5. 最后,在确认上述情况后,需证明被告人在实施该行径时明确怀揣着
挪用资金的狼子野心以及具体行为的真实面貌。6. 除此之外,依法还应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然给本身所在单位带来实质性的
财产损失。7. 更进一步,必须在论证挪用资金行为与职务要求之间的本质区别,将之置于寻常岗位职责的规定范畴外。以上各段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证据均应采取书面文件、实物样本、
证人的陈述、被告人的口供等多样化的方式加以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被告人在
递交起诉状之前已返还全部或部分涉案款项,则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予以
减刑或者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