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若被
处罚者对
行政拘留处罚结果持有异议,欲
递交行政复议要求、提起
行政诉讼申诉,可向公安机关申请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命令。此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在特定的情形下,行政拘留可以作为一种暂时性的控制措施,与
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有相似之处。倘若公安机关认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被处罚者或其
近亲家属便有权提供
符合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
保证金,进而使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得以暂时搁置。因此,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拘留确实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