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明确规定,
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的是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表现,这其中包含有意挑起事端、动手殴击他人,或者进行威胁性骚扰、追逐、阻挠和
辱骂他人,以及强行抢夺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在公众场合煽动闹事等多种行为。至于拨打电话进行争吵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则需结合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满足上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进行深入剖析。若拨打电话进行争吵的行为仅限于口头争辩,而未涉及到实际的肢体冲突、威胁性骚扰、强行抢夺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在公众场合煽动闹事等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而,倘若拨打电话进行争吵的行为
情节严重,已经对他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干扰,甚至导致社会秩序出现混乱,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若拨打电话进行争吵的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便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罪。反之,若其行为已达到相关标准,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