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收到害人所签署的谅解书往往能被视作是法定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要素之一。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谅解书本身无法直接导致
犯罪行为被免于或撤销指控,而仅仅只能作为
量刑环节中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在涉及到猥亵
犯罪的案件里,倘若被告人成功取得了
受害人的谅解,那么这或许能够被视为某种程度的悔过表现,进而在法院进行判决时,有可能会对该情节予以适当的考量,从而在量刑阶段给予被告人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这并不代表被告人将因此彻底摆脱
刑事责任,而仅仅是在
刑罚方面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裁判权限进行裁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