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收到关于变更强制性措施的申报时,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决策。如对修改
强制措施持否定意见,则应向相关申述人充分告知,同时详尽解释给出反对该建议之理由。因而,就取保候审而言,其决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