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行径者因逞强好胜、报复心理而引发的无端挑衅,肆意殴打他人,或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或者强行索取、占有公私财产,或者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若个人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则该行为便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倘若一个人纠集多人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那么他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课以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