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之审判期限应限定于二个月之内,最为迟延时亦不可超出三个月。若遇案件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况,可经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予以延长三个月,乃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另外,若案件发生
管辖权变更或人民检察院在
补充侦查完毕后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则审判期限需重新计算。关于取保候审开庭当日能否作出判决,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若案件事实清晰、
证据确凿,且无复杂或特殊状况,从理论上讲,有可能在开庭当日即宣告判决。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往往需要花费时间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因此,除非案件极其简单且所有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否则通常情况下不会在开庭当日立即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