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
取保候审手续之后,侵
犯罪嫌犯或者被控告者很可能遭到公民权利的部分干预。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款明确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
当事人需严格遵守一系列行动规范,如禁止脱离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单位及县级行政区划,严禁私自接触特定人群体,亦不可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等。若有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不仅
保证金将会被依法追缴,还会升级为强制监管措施,如
司法拘留或
逮捕等惩罚手段。所以,取保候审并非代表当事人完全自由,实际上是对其行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