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
犯罪金额有累积计算的可能。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尽管并未确切指出金额能否进行累积,然而从根据不同的
涉案金额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角度考虑,我们有足够理由推测得出职务侵占罪的涉案金额是可以进行累积的。比如,若某人为谋取私利频繁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且每次取得的金额都符合“金额较大”的法定条件,那么这几次的
违法所得便可累加计算,以便判断其
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金额巨大”或者“金额特别巨大”的程度,进而决定适用何种程度的
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是可以累积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