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倘若被告人处于
羁押状态之中,那么其审理时限便需遵照该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进行;而若被告人并未遭受羁押,则应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宣告判决结果。在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对案件的审理时间便需要依据其是否处于羁押状态来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具体来说,若被告人仍处于羁押状态中,那么审理期限就必须按照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反之,若被告人已经获得释放或者解除羁押,那么审理期限就应该在
案件受理后的六个月内予以宣判。因此,在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案件的审理期限究竟如何安排,主要还是看被告人目前所处的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