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
拘留措施以后的24个小时内必须完成对
被拘留人员的初次讯问工作。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原有的拘留决定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或者实际情形并不符合拘留条件,那么必须立即解除该项拘留措施,同时向
当事人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换言之,只要在
刑事拘留阶段发现原先的拘留决定存在瑕疵,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应立即停止执行,相关的被拘留人员也应依法予以释放。因此,刑事拘留环节的后续处理程序并非绝对不可省略,关键在于拘留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拥有充足且有力的
证据来支持拘留决定的合理性。如若在事后发现拘留行为存在不当之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解除该项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