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获申请人关于更改强制性措施的请求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因此,将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进行变更时,通常也须在这个时间段内予以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