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暂定为两个月内完成,最晚不得超出三个月。若案件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如仍需延期,则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若人民法院变更
管辖权,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向人民法院移交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关于
强奸罪案件的开庭日期并无固定期限,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展状况。若案件不存在特殊情况,预计可在两个月内开庭;但若出现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则可能会相应延长。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补充侦查,审理期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