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只要其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显现出真实的悔过之意,抑或有所
立功行为的,都可获得适当的
减刑待遇。因此,假如一名因
强制猥亵罪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役期间满足了这些前提要求,例如严格遵守监禁
法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确确实实派表出真诚的悔悟态度,或者展现出立功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他完全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以及所需满足的条件,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