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之
审理期限应为两月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有可能
判处死刑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如若仍需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变更了
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便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进行
补充侦查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或被决定在特定条件下暂时解除
羁押状态,通过提供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的方式,得以暂时离开看守所。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非直接影响审理期限的因素,它仅仅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审理期限依然要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来执行。总而言之,关于
取保候审判刑的审理期限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具体的时间长短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